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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單位資料

莊敬高職學生獎懲實施規定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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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私立莊敬高職學生獎懲實施規定     112.8.1修正

一、依據:依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二、案經112學年度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三、目的:為培養學生重榮譽、守紀律之習性、培養勤勉勵學、品學兼優、誠實守信、維護校譽之學生。
四、學生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一)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比例原則:
1、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3、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個別差異原則,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因素:
1、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2、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3、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4、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5、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6、行為後之態度。
7、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四)學生行為不當且情節輕微者,應予糾正,並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當輔導與管教措施無效果時,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採取相關懲罰措施。
五、學生之獎勵與懲處,分列各項:
(一)獎勵:口頭嘉勉或公開表揚、嘉獎、小功、大功、獎品、獎狀、獎金、獎章、其他特別獎勵。
(二)懲罰:警告、小過、大過、假日輔導、適性教育處置及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五天、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等。
六、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學校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表率者。
(二)禮節周到,態度謙和,足為同學模範學習者。
(三)課外(團體)活動,行為或成績表現優異者。
(四)節儉樸實,行為表現足為同學模範學習者。
(五)拾物(金)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六)協助同學,互助合作有具體事實者。
(七)檢舉弊害,迅速反映,經查明屬實者。
(八)規勸同學向善,有具體事實者。
(九)禮讓尊長、老弱、婦孺,有具體事實者。
(十)作業(資料)按時繳交,並書寫工整,足為表率者。
(十一)擔任科(班級)小老師、值日生,協助老師、幫助同學,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 愛護公物,具體行為表現,足為學生表率者。
(十三) 無違規情事,學業、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具體事實者。
(十四) 體育活動表現運動精神(道德)足為同學表率,有具體事實者。
(十五) 服務公勤負責盡職,有具體事實及成效者。
(十六) 代表學校或班級,參加各項活動競賽,積極參與負責盡職,有具體事實者。
(十七)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熱心負責,足為同學表率者。
(十八) 協助校務,招生宣導,負責認真,有具體事實者。
(十九)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之ㄧ,合於記嘉獎者。
七、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良者。
(二)倡導正當課餘活動表現優良者。
(三)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四)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五)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證明者。
(六)即時回報重大校安及危安問題經查證屬實者。
(七)拾物(金)不昧,具有重要意義或價值貴重者。
(八)參加各種服務,表現足為同學模範表率者。
(九)熱心公共服務,增進團體利益,有體表現者。
(十)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者。
(十一)代表班級參加校內活動及比賽,成績優異,足為同學模範者。
(十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成績優異者。(依比賽等級、性質及成績等第辦理)。
(十三)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有具體表現增進校譽者。
(十四)具有相當於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之ㄧ,有具體事實,合於記小功者。
八、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三)有特殊義勇或優良行為,獲得表揚或堪為全校同學模範者。
(四)拾物(金)不昧,價值特別貴重者。
(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成績優異者。(依比賽等級、性質及成績等第辦理)。
(六)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活動服務表現優異者。
(七)長期協助學校擔任公差服務工作認真負責表現優異者。
(八)具有相當於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之ㄧ,合於記大功者。
九、有前列事蹟而情節特殊者,予以特別獎勵(獎品、獎狀)。
十、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警告:
(一)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與同學嘻鬧導致影響其他人安寧及安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三)違反課堂紀律(睡覺、聊天、看雜誌、課外書籍、吃東西、喝飲料、聽音樂、私自更換座位),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四)不遵守公共秩序,破壞環境衛生整潔及安寧,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五)未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六)不熱心公共事務或逃避團體活動,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七)發生事故,未及時反映或知情不報者。
(八)不遵守交通秩序,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九)不遵守班級幹部(糾察)勸告,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十)不當侵犯他人隱私、言語或行為上有具體騷擾事實,情節輕微者。
(十一)擔任班級幹部及對公共事務敷衍塞責,影響工作推展,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十二)未經同意借取或占有他人財物,有明確事實,情節輕微者。
(十三)作業或作品經他人檢舉,有抄襲之具體事實者。
(十四)未依校園行動電話使用規則違規使用手機(含3C產品),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十一、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過:
(一)妨礙執行公務之糾察(幹部)人員。
(二)違反課堂紀律(睡覺、聊天、看雜誌、課外書籍、吃東西、喝飲料、聽隨身聽、私自更換座位),情節嚴重者。
(三)違反考場及考試規定,情節輕微者。
(四)破壞公物,影響校園整潔、工作推展或安全維護,情節較輕者。
(五)冒用他人名義致損及隱私或權益,有具體事實,情節輕微者。
(六)欺騙、不尊敬師長,有具體事實惟情節輕微者。
(七)擔任班級幹部及對公共事務敷衍塞責,影響工作推展,情節較重者。
(八)對於師長通知及交辦事務敷衍塞責,無故未到者。
(九)用言語(包含網路攻訐)、肢體及同儕關係刻意欺侮同學,情節輕微者。
(十)攜帶違禁品(與課堂無相關連結之物品,影響同學受教品質及身心健康),情節輕微者。
(十一)校內(外)抽菸或攜帶香菸、打火機、喝酒、嚼食檳榔及賭博,經查證屬實且為初犯者。
(十二)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嚴重者。
(十三)在公共場所或乘坐大眾運輸工具(含校車)影響秩序,不遵守團體規範,情節較輕者。
(十四)校內(外)行為不當遭人糾舉,情節輕微者。
(十五)未經同意借取或占有他人財物,有明確事實,且情節較重者。
(十六)以肢體行為或言語文字侵犯攻擊他人,情節輕微者。
(十七)於公開場域(含網路公共空間)張貼散布不實言論或不雅字眼,攻擊或毀謗他人,情節輕微者。
(十八)未依校園行動電話使用規則違規使用手機(含3C產品),情節輕微者。
(十九)未經核准私自於上課期間外出者或橫跨校區或跨科,衍生聚眾等校園安全事件,情節輕微者。。
十二、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過:
(一)以肢體行為或言語文字侵犯攻擊他人,情節嚴重者。
(二)竊取他人財物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情節嚴重者。
(三)定期考試或重大試場考試舞弊及違反試場規定者。
(四)於公開場域(含網路公共空間)張貼、散布不實言論或不雅字眼,攻擊或毀謗他人,情節嚴重者。
(五)在校內(外)公共場所或乘坐大眾運輸工具(含校車)影響秩序,不遵守團體規範,情節嚴重者。
(六)校內(外)抽菸或攜帶香菸、打火機、喝酒、嚼食檳榔及賭博,經查證屬實且為累犯者。
(七)規定住校期間不假外宿及違反管理規定者。
(八)出入違法場所,行為有違社會期待,情節嚴重者。
(九)攜帶違禁品(與課堂無相關連結之物品,影響同學受教品質及身體健康),情節嚴重者。
(十)無照駕駛、騎乘汽、機車者(家長接送除外)。
(十一)欺騙師長,情節嚴重者。
(十二)入侵學校或公共網路進行資料竊取、竄改或刪改破壞,情節重大者。
(十三)以肢體暴力傷害他人或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勒索他人財物者。
(十四)用言語(包含網路攻訐)、肢體及同儕關係刻意欺侮同學,情節嚴重者。
(十五)對師長或他人有惡意侮辱、謾罵等言語上攻擊者。
(十六)違反網路使用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影響校譽情節重大者。
(十七)冒用他人名義致損及他人隱私或權益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者。
(十八)校內(外)行為不當,肇生違法或安全事件,情節嚴重者。
(十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確認有違反性別平等法相關規定者。
(二十)校內、外蓄意聚眾(三人以上聚集),破壞校園秩序安全,對師長或他人(同儕、校外人士)有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行為上騷擾之具體事實者。
(二十一)破壞公物,影響校園整潔、工作推展或安全維護,情節較重者。
(二十二)未經核准私自於上課期間外出者或橫跨校區或跨科,屢勸不聽,衍生聚眾等校園安全事件,情節嚴重者。
(二十三)違反校內行動電話使用規定,屢勸不聽影響授課,情節嚴重者。
十三、有下列事蹟之一者適性教育處置:
(一)違犯校規情節嚴重但知悔悟者。
(二)送獎懲委員會經委員決議適性教育處置者。
(三)以肢體行為或言語文字侵犯攻擊他人情節重大者。
(四)對師長或他人有惡意侮辱、謾罵等言語上攻擊,情節重大者。
(五)記滿三大過,合併適性教育處置(功過相抵)者。
(六)校內(外)行為有違社會期待,嚴重破壞校譽者。
(七)糾集校內(外)人士介入滋事、打群架、聚眾毆打同學,造成校園安全問題者。
(八)攜帶、吸食、注射違禁品,經查屬實情節嚴重者。
(九)以任何形式欺侮同學,造成相對性嚴重傷害者。
(十)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或從事吸收或成立不良幫派組織,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曠課逾時情節嚴重者。
(十二)違反政府刑罰法令之行為者。
(十三)攜帶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情節嚴重者。
十四、涉第十二、十三項所列各款情節嚴重者,經本校獎懲委員會決議後得輔導安置。
十五、實習期間依校外實習獎懲辦法辦理。
十六、適性教育處置學生仍不服管教觸犯校規或違犯校規情節嚴重者,請家長帶回管教五天(工作天);返校後情況仍未改善,得請家長再帶回管教五天直到改善為止。
十七、有關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權力和義務。嘉獎、小功、警告、小過由學務處核定公佈並通知導師、輔導教官加強輔導;大功、大過應會知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簽註意見後,由學務處召開學生獎懲評議會決議後,簽請校長核定;適性教育處置、輔導安置及特別獎懲,亦應經獎懲評議會議通過(獎懲委員會辦法另行訂定之)報請校長核定後執行。
十八、學生對處分如有不服,得向申訴委員會申訴之。
十九、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但對等之功過得予相抵。
二十、學生之獎懲均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其家長,並於學期結束時,填入學生成績通知書內。
二十一、各項獎懲如有爭議時,則以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事項為準。
二十二、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改過銷過及假日生活輔導實施要點另訂之。
二十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修正,送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