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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處單位資料

工讀生服務應注意事項

2020/03/24
瀏覽:1525
  • 工讀前宜向學校實習輔導處或各地就業輔導機構作工讀諮詢,先行瞭解就業市場狀況、擔任的工作內容、工作型態、有無安裝合格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等,避免擔任有危險性及自己體能無法負擔得了的工作,不能只顧工資的高低,否則一旦發生職業災害,就後悔莫及了。
     
  • 工讀儘可能選擇與自己所學類科相關的工作,俾學以致用或與自己性向、興趣接近,且自認最適合的事業單位,並避免有安全之虞的工作。
     
  • 如訂有書面契約,契約內容要公平、合理;如契約內有以下條款,將損害工讀生權益,為避免被騙或詐財,須請教學校師長、教官、輔導老師或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後再行簽約:
    (1)預扣薪資-即先剋扣若干工資,作為賠償之預備違約金。
    (2)未工作滿多少天不得領薪。
    (3)未服務滿預定期限之處罰。
    (4)預繳工作保證金。
    (5)放棄一切民事賠償條款。
    (6)強迫加班條款或不加班扣錢條款。
    (7)扣押身分證。
     
  • 有些求才廣告,或廠商雇主自發招募求才訊息,或有掩飾不實情形,應謹慎辨識,小心掉進就業陷阱,招致受騙與剝削。
     
  • 儘量結伴參加工讀,俾相互照顧協助,亦較易適應。
     
  • 遵守服務單位工作規則,注意言行,建立和諧人際關係,俾塑造良好形象。
     
  • 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應參加服務單位之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訓練或講習,謹慎工作,以策安全。
     
  • 隨時與學校家長保持聯繫,並告知工作場所地址及電話號碼。
工讀生之權利
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同學們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民營事業單位打工,其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其他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建請雇主參照該法辦理。
相關資訊請參考http://www.mol.gov.tw/topic/5973/5974/7532/
職工福利方面的權利
凡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工讀生及部分工時者,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之比率(每月薪津扣0.5%)繳交職工福利金,並享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辦理之各項福利措施。
相關資訊請參考http://www.mol.gov.tw/topic/5973/5975/14478/

勞工保險方面的權利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及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工讀生,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未滿5人之單位者,得準用本條例自願加保。是以,工讀生如受僱於上開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到職當日亦應主動請求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工讀生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悉依同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相關資訊請參考http://www.mol.gov.tw/topic/5973/5976/14479/
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
工讀生與一般勞工一樣,他在工作場所工作,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提供他必要的安全健康保障,雇主除工作場所的設備環境應符合規定外,僱用工讀生,亦應施予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的教育訓練,包括工作安全步驟,告知可能遭遇的危害,工作應注意事項,避難、急救、消防等,此外雇主應事前考慮體能,予以適當配置工作。
相關資訊請參考http://www.mol.gov.tw/topic/5973/5977/14480/
 
工讀生之義務

·   勞資雙方簽定勞動契約由雇主給付勞工報酬,勞工則提供其職業上的勞務。換言之,依據勞動契約從事所約定的工作,是工讀生基本的義務。外,勞工對其雇主有忠實義務,其內容包括(技術上、營業上的秘密)勤慎的義務等。
·   遵守工作規則的義務:工作規則是雇主行使其對事業的管理所訂定規則,工作規則訂立後,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在事業場所揭示時,除其內容違反法令相關規定外,勞工即有遵守的義務。
·   凡受僱於適用職工福利金條利事業單位之工讀生及部分工時者,應於每月薪津內扣繳0.5%作為職工福利金。 
·   勞工保險方面的義務:工讀生除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的義務外,並應依規定按月繳納保險費。 
·   勞工安全衛生方面的義務: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接受體格及健康檢查、安衛教育訓練的義務,以及切實遵守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義務。
相關資訊來源:
勞動部網站http://www.mol.gov.tw/topic/5973/5978/7533/